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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359在民法§359-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
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

民法359在物之瑕疵擔保(三) 法律效果的討論與評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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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359在民法第226、227、354、356、359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
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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